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75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4〕41号
临沂昊宇塑编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465450XW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联邦路与华夏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
2024年11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复合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活性炭+光氧催化+静电除油+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0日,对临沂昊宇塑编包装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昊宇塑编包装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11月20日,对临沂昊宇塑编包装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正常生产,复合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活性炭+光氧催化+静电除油+风机未开启。
3、2024年11月20日,对临沂昊宇塑编包装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正常生产,复合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活性炭+光氧催化+静电除油+风机未开启。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刘玉增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及环境管理要求。
7、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8、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0、2024年11月20日,对临沂昊宇塑编包装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