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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河新区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问题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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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郑:财政金融局局长、党组书记

主持人:大家好!本期我们邀请到沂河新区财政金融局局长、党组书记郭郑同志。郭局长您好,欢迎您!

主持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请问前期新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对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进行了调整。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各区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调整为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区中心城区、城镇镇区;征收主体,原经开区城市规划区配套费由市级征收,调整为沂河新区中心城区配套费由区级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是对征收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新《办法》对征收对象在原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包含商住楼、餐厅(含食堂)、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办公楼包含科研楼。

三是对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四是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资金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主持人:请问新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新《办法》对原有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既有利于减费降负政策落实,也能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减免缓配套费问题。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配套费。

(十)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主持人:请问暂时不需要配套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以按照原来的征收标准申请暂时不缴纳相应管网建设配套费?

答:过去,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都有专项标准,对不需要配套集中供热、供水、供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的供热、供气、供水配套暂时没有实现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暂时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待需要供热、供气、供水时再按规定进行补缴。从实践来看,这种方法出现问题较多。国家和省要求统一规范,对原配套费项目进行整顿归并后,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的配套费也与建设项目是否使用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无关,建设单位均需按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郭局长百忙之中接受本次访谈,本期到此结束。

郭郑:谢谢主持人,感谢广大群众对我区财政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开展“人才贷”的合作银行,若其开展的“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如何利用风险补偿金?

答:合作银行应于贷款发放后15日内,向沂河新区财政金融局报送业务情况,并通过“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人才贷模块完成线上备案。合作银行在“人才贷”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财政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新区财政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定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主持人:沂河新区有没有自己的上市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是多少呢?

答:新区管委会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企业到各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首次挂牌上市奖励标准为:

对境内上市企业奖励800万元。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或转板进行股权变更,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3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拟上市企业,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370万元。

区内企业实现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并且募集资金用于新区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一并迁入沂河新区的上市公司,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迁入企业三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奖励600万元。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或转板进行股权变更,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30万元;拟上市企业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向上交所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的,补助270万元;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注册完成并发行股票的,补助100万元。

对境外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或转板进行股权变更,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30万元;拟上市企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或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补助170万元;在境外成功上市并实现直接融资每1000万元,补助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150万元。拟上市企业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100万元。另外,对直接挂牌创新层或首次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