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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发布不实信息,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7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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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持续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沂河公安依托“净网2024”专项行动,重拳出击治理网络乱象。将全国各地典型案例以“以案释法”专栏发布,希望警醒群众,净化网络空间。

相关案例

  2024年7月6日,微信用户名为“米”的网友毛某某发信息给其微信好友,内容包含“很多尸体我们在高处看到随着汨罗江被冲走,有三万多人民不见了”等不实信息。经查,为不实信息。目前,当地公安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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