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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慧眼识谣,智者止谣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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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为营造晴朗网络环境,沂河公安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2024年7月份以来,网民张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多次向徐某发送淫秽信息和图片,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其(五)之规定,张某被临沂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沂河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