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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发言谨慎行,抵制谣言记在心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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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为营造晴朗网络环境,沂河公安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近日,郑某因小区延期交房,对小区开发商及工作人员心怀不满,在小区业主群向工作人员发送大量辱骂信息,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其(二)之规定,郑某被临沂警方依法予以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沂河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