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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沂河新区一男子虚构事实被沂河公安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9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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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为营造晴朗网络环境,沂河公安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我市相关案例以“以案释法”专栏发布,希望警醒群众,净化网络空间。

相关案例

2024年9月26日,网民刘某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内虚构事实、散布谣言,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刘某被沂河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沂河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