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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辖区内一男子在短视频平台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4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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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为营造晴朗网络环境,沂河公安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近期,辖区内一男子张某强在村网格群内对王某志和谢某芳进行公然侮辱,并在群里分享相关视频,视频以录制自拍的方式对王某志、谢某芳进行侮辱谩骂,该视频播放量3957次,播放范围较广,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强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沂河公安依法给予张某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沂河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