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泰(临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4年5月20日提供的《关于股权转让业务事后核实问题处理的函》,你企业在变更时存在税务问题未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单位拟作出行政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合盛泰(临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4年4月19日完成了退伙、入伙及出资额变更的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4年5月20日提供的《关于股权转让业务事后核实问题处理的函》,表明你企业在变更时尚存在税务问题未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下列决定:撤销合盛泰(临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4月19日的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我单位拟作出的撤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的决定,你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企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39-2032118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