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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1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日前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通知规定,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通知表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