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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河新区相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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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沂河新区相公街道(“沂河新区相公街道”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沂河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leda.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机关领导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情况。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机关文件 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4.机关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报告等。 5.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 6.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本机关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7.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沂河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leda.gov.cn/)。 2.微信公众号:“管鲍之交 魅力相公”(微信号:ghfcf7964ad787);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络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沂河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沂河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临沂市沂河新区相公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沂河新区相公街道驻地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夏季,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30-17:00(冬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9-2930580 传真电话:0539-8839001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机构名称:临沂市沂河新区相公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沂河新区相公街道驻地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夏季,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30-17:00(冬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9-2930580 传真电话:0539-8839001 2.邮政寄件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办公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相公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0539-2930580 3.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沂河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的在线服务功能填写《临沂市沂河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管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同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沂河新区相公街道 办公地址:沂河新区相公街道办事处驻地;邮政编码:276034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夏季,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30-17:00(冬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9-2930580;传真:0539-8839001;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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