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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4-0000050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2024〕18号(天一智控(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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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418

天一智控(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CNPHAT3G  

址:沂河新区华夏路与澳门路交汇东北角

20249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抛丸、焊接、喷漆等工序正常生产,现场共设置4根废气排放筒,提供的2023年废气自行检测报告仅检测了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未对焊接工序烟尘废气排放口、抛丸工序粉尘废气排放口、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927日,对天一智控(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天一智控(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927日,对天一智控(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抛丸、焊接、喷漆等工序正常生产,现场共设置4根废气排放筒,提供的2023年废气自行检测报告仅检测了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未对焊接工序烟尘废气排放口、抛丸工序粉尘废气排放口、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

32024927日,对天一智控(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抛丸、焊接、喷漆等工序正常生产,现场共设置4根废气排放筒,提供的2023年废气自行检测报告仅检测了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未对焊接工序烟尘废气排放口、抛丸工序粉尘废气排放口、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说明、法定代表人李德珍、现场负责人王帅帅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批复、验收报告及验收批复等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批复、验收时间。

7、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于20231月份租赁临沂天一减震器有限公司厂房及环评手续进行生产。

8、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9、提取的该单位信用中国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10、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自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2023年仅检测了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未对焊接工序烟尘废气排放口、抛丸工序粉尘废气排放口、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

11、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122024927日,对天一智控(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11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6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大写:叁万捌千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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