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57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4〕24号
临沂新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BRHT0549
地址:沂河新区华夏路与联邦路交汇西南侧
2024年10月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运行状态,发现车牌号为鲁Q2E755的1辆轻型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厘米,现已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另经环保平台查看车牌号为鲁Q936LW、鲁Q356KR、鲁Q375FV的3辆柴油车检测时的照片,显示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问题,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5日,对临沂新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新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10月25日,对临沂新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运行状态,现场3号线尾气采样探头经测量长度不足40厘米,经调取该公司3号柴油检测线历史视频及检测照片,发现车牌号为鲁Q2E755的1辆轻型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厘米,现已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另经环保平台查看车牌号为鲁Q936LW、鲁Q356KR、鲁Q375FV的3辆柴油车检测时的照片,显示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问题,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3、2024年10月25日,对临沂新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运行状态,现场3号线尾气采样探头经测量长度不足40厘米,经调取该公司3号柴油检测线历史视频及检测照片,发现车牌号为鲁Q2E755的1辆轻型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厘米,现已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另经环保平台查看车牌号为鲁Q936LW、鲁Q356KR、鲁Q375FV的3辆柴油车检测时的照片,显示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问题,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说明、法定代表人张杰、授权委托人朱华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校准证书、检定证书等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检测资质。
7、当事人提供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检验检测情况及收费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9、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10、提取的该单位信用中国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11、2024年10月25日,对临沂新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华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6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整(大写:壹仟零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