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58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4〕25号
临沂江山小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D2UFYQ6C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临沂综合保税区金泉科技集团4楼
2024年9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发现该水体过于浑浊,现场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多项数据超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7日,对临沂江山小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江山小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10月31日,对临沂江山小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发现该水体过于浑浊,现场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多项数据超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3、2024年9月27日,对临沂江山小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先艳及受委托人张雷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已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7、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废水各项检测数据指标。
8、提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9、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张雷代表该公司办理环保相关业务。
10、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11、提取的该单位信用中国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2、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3、2024年10月31日,对临沂江山小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人张雷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