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62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4〕29号
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3MRX3J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小安子工业园金海仪表院内
2024年11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车间内有2台印花机正常生产,无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4日,对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11月4日,对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出环评手续的原因。
3、2024年11月4日,对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内有2台印花机已经建设完成。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法定代表人郑立秀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设备购买单据和进货单据,证明该公司2023年11月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3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7、提取的该单位信用中国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8、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公司位为小微企业。
9、2024年11月1日,对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0、提取资产价格评估报告,证明临沂硕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为4959350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限期5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6.5959万元整(大写:陆万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