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65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4〕32号
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林建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L21537926Q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相公街道南寺村供电站东10米路北
2024年11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委托山东元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二次油气回收气液比进行采样检测,你加油站1#、2#加油枪气液比在2024年11月4日检测值为0.27、0.32,均低于标准值1.0-1.2。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4日,对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11月8日,对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1#、2#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
3、2024年11月4日,对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拍摄现场照片1份,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二次油气回收气液比进行采样检测。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林建春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委托人(现场负责人)张敏的身份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授权张敏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9、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10、提取的该单位信用中国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2、2024年11月8日,对临沂市河东区堂堂加油站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3、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二次油气回收气液比监测数据结果。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