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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4-0000066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2024〕33号(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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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433

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树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K8GE05  

址:临沂市沂河新区长安路与胶新线交汇东南350米处

202411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正常生产,无2023年大气污染物自行检测记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111日,对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1111日,对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出2023年大气污染物自行检测记录的原因。

320241111日,对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出2023年大气污染物自行检测记录的原因。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树山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度环保设备运行台账,证明该公司2023年度正常生产。

8、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9、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020241111日,对临沂茂发塑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1、提取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证明该公司的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日用塑料制品制造的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为半年监测一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202411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3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8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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