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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6-0000007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5-1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2025〕25号(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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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525

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善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76316379Y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凤凰岭街道联邦路2

202510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开启,但酸、碱喷淋塔的喷淋槽内均干涸,无喷淋液,循环喷淋泵也均停运,企业污水站恶臭气体未经过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陈克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6、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于善宝及受委托人陈克的身份。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企业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数据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1015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污水处理站基本运行情况。

9、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10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证明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510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1、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2、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10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我局202511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未采取恶臭气体污染防治措施时间不满1天,裁量等级为12.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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