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沂河新区网站
索 引 号: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4-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号 (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24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62

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DJAJJH46

地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华夏路和沃尔沃路交汇处东北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院内

我局于2026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印刷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电捕除油、光氧催化装置电源指示灯处于熄灭状态,光氧催化灯管处于熄灭状态,风机处于运行状态,印刷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后未经过治理设施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未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6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未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24日,提供单位: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24,提供单位: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24日,提供单位: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证明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3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20264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2.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8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64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