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0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2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3号
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E50U6D33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前广安路与温泉路交汇处西500米路北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生产,无生产痕迹。现场建设冲床20台,高频感应电炉8台,淬火槽2台,抛光机18台,1条喷塑线,1条沾漆线。抛光工序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环保治理设施,固化工序已配套建设二级活性碳吸附环保治理设施,沾漆工序已配套建设二级活性碳吸附环保治理设施,无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供出环评手续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投入生产。现场建设冲床20台,高频感应电炉8台,淬火槽2台,抛光机18台,1条喷塑线,1条沾漆线已建设完成。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设备购买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开始建设的时间。
7、证明名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投资额为6513906元。
8、证明名称:信用中国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1、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12、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张宾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2;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 3 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7.1652万元整(大写:柒万壹仟陆佰伍拾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