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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0005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5号(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6-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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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65

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DTFTCN28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香港路和山建路交汇处东北方

我局于202632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年产300万片金刚石锯片基体项目正常生产,生产工序均已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该企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刘杰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6、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沈如凯及被授权委托人刘杰的身份。

7、证明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的时间。

8、证明名称: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昆宏锯业有限公司将项目转让给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9、证明名称: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项目开始建设的时间。

10、证明名称: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山东昆宏摩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投入生产时间。

11、证明名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结果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2、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3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3、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4、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5、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6、证明名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相关章节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年产300万片金刚石锯片基体项目属于金属工具制造业。

17、证明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章节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63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年产300万片金刚石锯片基体项目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20265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4元整(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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