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728-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7号
姓 名:李志强
负责人:李志强
身份证件号码:321321************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翔宇路
2025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现场全自动喷漆线附近堆放未使用的油性漆原料桶和已开封使用的油性漆原料桶,该公司原料仓库内存放大量的油性漆原料桶,未发现水性漆原料桶。现场无使用油性漆进行生产的相关环评手续,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供出环评手续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已经建设完成,喷漆工序正在生产,现场全自动喷漆线附近堆放未使用的油性漆原料桶和已开封使用的油性漆原料桶,该公司原料仓库内存放大量的油性漆原料桶。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6、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已取得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1、证明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时间。
12、证明名称:油性漆购买单据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开始使用油性漆的时间。
13、证明名称:油漆检测报告2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使用油性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于曾使用的水性漆。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4.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5.5625万元整(大写:伍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