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728-00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8号
当事人: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EP8C77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翔宇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2025年3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厂区东北侧空地贮存大量沾染废切削液的废金属屑,该位置为水泥地面,仅搭建塑料棚遮挡,未规范采取防风、防晒、防雨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危险废物称重过磅重量。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6、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已取得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9、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0、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1、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2、证明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茹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时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为3;2.混合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