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804-00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17号
当事人: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BXEXM0F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崖头村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郑智中
2025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新建设了60台覆膜砂机、1台电炉,上述60台覆膜砂机、1台电炉均正在生产,60台覆膜砂机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和1台电炉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均正常运行,无新建设的60台覆膜砂机、1台电炉的相关环评手续和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无环评手续和验收手续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4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60台覆膜砂机、1台电炉均正在生产,60台覆膜砂机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和1台电炉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均正常运行。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6、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已取得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授权。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仪表外壳项目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1、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
12、证明名称:2023年3月覆膜砂生产计划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开始使用60台覆膜砂机、1台电炉的时间。
13、证明名称: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取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的送达地址。
14、证明名称:复查报告,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4.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大写:贰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