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804-0000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0号
当事人: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80987147
地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昆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鲲翔
2026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塑生产线正常生产,生产车间门开启,烘干工序配套的治理设施油烟净化设备指示灯损坏,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喷淋塔正常开启,光氧催化电流指针位于0,光氧催化镇流器指示灯均处于熄灭状态,活性炭吸附箱内活性炭潮湿且填充量不满二分之一,风机正常开启。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徐鲲翔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被授权委托人于希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徐鲲翔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于希明的身份。
6、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于希明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9、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1、证明名称: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中型企业。
12、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2.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为0;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2。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375万元整(大写: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