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804-00010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7号
当事人: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50942123M
地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飞跃大道和昆明路交汇处路北
投资人:李文
2026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你站1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88、0.82、1.70、1.79、2.26、1.68和1.90,均不符合标准值1.0-1.2,1号和3号加油机18.0L/min、28.0L/min、38.0L/min液阻最大压力值(Pa)分别为140、176、152和532、624、738,均不符合标准值40、90、155。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正常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李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被授权委托人池汶泽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文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池汶泽的身份。
6、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证明内容: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授权池汶泽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发农机加油站,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油气回收装置检测结果不达标。
9、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证明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1、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2、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2.企业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此判定标准“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不适用该案件,不选择;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