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914-00003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1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4号
当事人: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E27KGY7E
地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华夏路与沃尔沃路交汇华夏重工院内
法定代表人:莫巧辉
2026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激光切割、卷板、焊接(现场正在焊接点位9个)、组装工序均处于生产状态,喷塑、固化、烘干工序均未生产,固化、烘干工序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建设,喷漆生产线及配套的喷淋塔+干式过滤箱未建设。该公司在厂区南侧建设一套斜插式脉冲滤筒除尘器,废气运输管路已引入车间内墙,并已开好预留孔。焊接烟尘和等离子及激光切割粉尘经斜插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现场9个焊接点位正在生产,激光切割工序正在生产,均未建设集气罩,废气收集管道仅建设车间边缘部分,未建设至生产作业点位上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6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提供单位: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的时间。
7、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1、证明名称:生产计划表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开始生产的时间
12、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13、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驭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李宗华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14、证明名称:《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提取时间:2026年8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类别为重点管控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3.排污超标状况:现场检查后,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无法开展检测,不适用该裁量因子;4.小时烟气流量:现场检查后,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无法开展检测,不适用该裁量因子;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该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不纳入计算处罚金额。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应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5万元整(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5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6年8月15日之后做出,原则上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目前已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经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2.5万元整(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