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904-00002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0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临环(沂新)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永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37103927
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山建路101号、翔宇路55号
2026年8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氨化造粒尾气DA026排放口2026年5月25日至5月31日时段的手工监测及喷浆造粒尾气DA019排放口202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时段的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4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7、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已取得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8、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行业类型。
9、证明名称: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内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及所在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
10、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1、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2、证明名称: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的送达地址。
13、证明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截图3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及监测状态。
14、证明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导出数据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及监测状态。
15、证明名称:采购计划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8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后进行了采购更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临环(沂新)罚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建立管理台账,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以及未如实报告。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生态环境监测类第1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主体管理类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权重数值为30%;2.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权重数值为1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权重数值为0%。根据修正处罚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且按要求提供必要资料等),权重数值为-10%;2.违法次数(2年内,含本次):1次,权重数值为-15%。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权重数值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7万元整(大写:肆万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