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沂河新区网站
索 引 号: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904-00004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9-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临环(沂新)罚〔2026〕4号 (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04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临环(沂新)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永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37103927

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山建路101号、翔宇路55号

2026年7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盐碱地专用肥车间正在生产,盐碱地专用肥车间北侧共有8个结晶槽(4个规格Ø3000mm×5000mm的+4个规格Ø3000mm×3000mm的),其中4个规格Ø3000mm×3000mm的结晶槽已于2026年5月开工建设并于2026年6月投入生产。企业无4个结晶槽(规格Ø3000mm×3000mm)的相关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4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7、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已取得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8、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

9、证明名称: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内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10、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1、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2、证明名称: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大型企业。

13、证明名称:审计报告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大型企业。

14、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5、证明名称: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的送达地址。

16、证明名称:带时间水印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盐碱地专用肥车间北侧4个结晶槽建设时间。

17、证明名称:资产评估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1日,提供单位: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盐碱地专用肥车间北侧4个结晶槽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临环(沂新)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为3;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大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贰拾玖元整。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7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6年8月15日之后做出,原则上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目前已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类第1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权重数值10%;2.项目建设地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权重数值1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权重数值0%。根据修正处罚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0%;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5%。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经计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经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29万元整(大写:壹万壹仟零贰拾玖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