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21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临环(沂新)催字〔2024〕1号
瞿伟:
公民身份号码:371312************
负责人:瞿伟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开区梅家埠办事处小王湖村767号
你租赁的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商业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厂区北侧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字〔2023〕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如果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缴纳罚款壹拾柒万柒仟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卢衍越 常明月 电 话: 0539-8800098
地 址: 中关村临沂软件产业基地 邮政编码: 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