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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zwdt/2024-0000544 公开目录: 沂新办字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沂新办字〔2024〕17号
临沂沂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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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产业中心:

现将《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沂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463



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省、市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边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沂河新区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工作,以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关事项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工作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下放、委托、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帮代办”。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依法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提议,谁牵头”的工作原则,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形成审管互动的工作模式。研究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等问题,研究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和听证等工作,研究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则及成员单位由《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并选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审批信息推送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属市级监管的事项区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三)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审批部门应当函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管信息推送

(一)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可以在线核查的事项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在线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的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二十八  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未尽审管联动配合告知义务的,对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九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分工、落实法定义务,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实施,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    


第三十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审管联动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评估检查,定期分析汇总审批与监管事项落实开展情况。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463日起施行。







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协调联动运行机制,根据《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推动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

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审批事项及其他重大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进行会商。

(四)研究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等问题,研究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和听证等工作,研究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有关单位组成。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工作需要调整。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1.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2.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参加,专题研究涉及审管联动重要问题。

3.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审管联动具体问题。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区有关单位参加。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至少1名联络员,由本单位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

(四)联席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附件: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

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陈  磊  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人:刘士龙  党工委组织部(统战部、群团工作部)副部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员:   党政办公室(宣传部)二级主管

               李来财 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司玉章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四级高管

          卫俊亮 规划建设局二级主管

          邢茂松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四级高管

          厉   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二级主管

          王忠梓 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科长、二级主管

          李育烝 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综合科科长、二级主管

          张承东 社会发展局党组成员、二级主管

          刘善祯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工信科技办公室副主任

          刘树强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党委委员、宣传统战办公室副主任、一级主管

          李建义 社会发展服务中心二级主管

          邹任振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党组成员

          姜良金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助理

          曹凤辉 交通运输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杨明全 市市场监管局放心消费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服务局,刘士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人解读:《临沂沂河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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