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新社医缴通字〔2024〕第39号
临沂市兰山区天元恒泰密封材料厂:
我处接李洪达反映你单位未给予李洪达缴纳2018年2月至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并提供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13民终9409号、《工资明细》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处决定对你单位2018年度至2021年度社保缴费及医保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追溯其他年度,请你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2018年度至2021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原件、职工劳动合同备案原件、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等与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的资料。
请于收到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供到临沂沂河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特此通知。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