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新社医缴告字〔2024〕第39号
临沂市兰山区天元恒泰密封材料厂:
我处接李洪达,反映你单位临沂市兰山区天元恒泰密封材料厂未缴纳其2018年2月至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问题的投诉。当事人提供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13民终9409号、《工资明细》等资料,并提交了《社保医保补缴申请表》、《社保医保补缴事项确认书》等书面材料。
经核实相关材料,丁开平与你单位在2018年2月至2021年11月的期间,劳动关系事实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你单位应依法为丁开平缴纳2018年2月至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社保医保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执行。具体补缴金额及应收取滞纳金情况以临沂沂河政务服务中心核定金额为准。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请你单位尽快到临沂沂河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核定缴费金额并办理补缴。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