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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群里威胁、辱骂他人,一男子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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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沂河公安机关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近日,沂河公安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李某华微信群内对他人进行威胁辱骂,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沂河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删除相关视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项,依法给予李某华罚款200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