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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4-0000047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2024〕16-1号(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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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416-1

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祥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DDG3G9U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吴家屯村工业园

公司私自建设1条塑料日用家居用品生产线,无环评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926日,对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926日,对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出环评手续的原因。

32024926日,对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线已经建设完成。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赵祥龙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

7、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设备购买单据和产品出货单据,证明该公司塑料日用家居用品生产线于20222月开工建设,并于20238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8、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公司位为小微企业。

102024926日,对临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11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1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五个月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1.25万元整(大写: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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