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5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4〕20号
临沂悦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572103XM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温泉路与凤凰大街交汇处北
2024年9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查询企业财务收款记录及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发现你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5月9日、6月1日共6次转移转移危险废物未填写转移联单。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2日,对临沂悦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悦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9月12日,对临沂悦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2024年9月12日,对临沂悦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收取第三方危废处置单位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魏元凯8笔危废处置转账费用,均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月28日、4月16日)不一致,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朱玉华及受委托人宋维维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宋维维代表该公司办理环保相关业务。
7、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魏元凯8次处置危废交易明细表,证明该公司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魏元凯交易往来。
8、当事人提供的8次危废处置明细表,证明该公司委托处置危废的数量和费用。
9、当事人提供的3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废转移合同,证明该公司委托处置危废的单位、数量和时间。
1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收入证明和员工花名册,证明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1、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2、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3、2024年9月12日,对临沂悦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9218万元整(大写:拾肆万玖仟贰佰壹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