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沂河新区网站
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4-0000060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2-06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2024〕27号(山东鑫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06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427

山东鑫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D9MAD417  

址:临沂市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恒昌路与正大路交汇往西200米路北

202410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北侧厂房建有4台多线切割机、4台端磨机、2台视觉检测机、1台充磁机、1台打包机、1台退磁机、1台破碎机,该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028日,对山东鑫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山东鑫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1028日,对山东鑫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320241028日,对山东鑫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正常生产,北侧厂房建有4台多线切割机、4台端磨机、2台视觉检测机、1台充磁机、1台打包机、1台退磁机、1台破碎机。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姜松的身份。

6、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7、提取的该单位信用中国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8、当事人提供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9、当事人提供的购买设备转账记录和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开始建设时间。

1020241028日,对山东鑫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法人代表姜松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202411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限期6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75万元整(大写: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41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