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5-0000005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临环(沂新)查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东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03532582
地址:临沂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昆明路与柳工路交汇处南侧
2024 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制罐车间6条制罐生产线应按照应急措施停产3条进行落实,现场仅停产2条,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未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8日,对东元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东元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12月18日,对东元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查封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东元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查封。
3、2024年12月18日,对东元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查封设施。
4、2024年12月18日,对东元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查封清单1份,证明东元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查封设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6、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秀辉及受委托人王艳磊的身份。
7、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东元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王艳磊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8、当事人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一份,证明东元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9、2024年12月18日,对东元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台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4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设施、设备存放于东元科技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