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5-0000064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6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众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77675645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联邦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言华
2024年11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委托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内作业的1台叉车进行现场监测。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叉车烟度平均排放值为3.37m-1,烟度检测限值为1.61m-1,超标1.09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6日,对山东众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山东众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11月16日,对山东众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内作业的1台叉车烟度平均排放值为3.37m-1,烟度检测限值为1.61m-1,超标1.09倍。
3、2024年11月16日,对山东众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对山东众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叉车进行现场检测。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丽萍及受委托人吕森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验收批复、验收结论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及环境管理要求。
7、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山东众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吕森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8、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叉车监测数据结果。
9、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10、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1、2024年11月16日,对山东众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一条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的行为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