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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5-0000146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2025〕4号(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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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54

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WEG3W2F  

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洪湖村联邦路与临工路交汇处西北410

20253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印刷版辊模具项目正常生产,厂区研磨循环冷却水外溢至雨水收集口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37日,对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5310日,对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研磨循环冷却水外溢至雨水收集口的原因。

3202537日,对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研磨循环冷却水外溢至雨水收集口。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当事人提供的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

8、提取的该单位信用中国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公司位为小微企业。

10202537日,对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1、当事人提供的山东鑫合制版有限公司外溢水量的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我局20256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水污染防治类第29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4元整(大写:贰万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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