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5-0000148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8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不罚〔2024〕7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8287408U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办事处昆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成
2024年12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号车间新建设一台新加热炉,现场未建设,无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0日,对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12月20日,对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出环评手续的原因。
3、2024年12月20日,对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线已经建设完成。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法定代表人赵学成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现场负责人)王灿涛的身份证明。
7、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授权王灿涛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8、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设备购买单据,证明该公司2024年9月10日开工建设,尚未建设完成。
10、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1、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你公司位为小微企业。
12、2024年12月20日,对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3、提取山东建设项目备案证明1份,证明临沂瑞钢联管业有限公司投资额为20000000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不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的行为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