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5-0000157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5〕8号
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BPQ14D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临工路与联邦路交汇处西北角
2025年4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注塑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静电除油设备所有指示灯均未亮,设备处于断电状态,未对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处理。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过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对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5年4月1日,对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原因。
3、2025年4月1日,对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2份,证明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未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当事人提供的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
8、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公司位为小微企业。
10、2025年4月1日,对临沂远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