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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5-0000169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5-1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2025〕16号(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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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516

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1YKM87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朝阳街道玉皇庙村

20259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生产,环评批复建设注塑机8台,拌料机6台,粉碎机4台,现场建设注塑机11台,拌料机6台,粉碎机4台,自动清洗强化线1条。增加的3台注塑机和1条自动清洗强化线未提供出环评批复,其中增加的3台注塑机已设置集气罩和集气管道与原项目注塑工序共用一套污染治理设施,自动清洗强化线未配套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未提供出环评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未生产,擅自开工建设内容。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证明名称:转账记录和收据1份,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擅自开工建设开始时间。

8、证明名称:资产评估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915日,提供单位:临沂永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为2017800元。

9、证明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0、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510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1、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9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202510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22.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25。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4213万元整(大写:贰万肆仟贰佰壹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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