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6-0000019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8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临环(沂新)查〔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孔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1815809N
地址:临沂沂河新区沂河路与中山路交汇处
2026年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公司现场共5台挤塑机,应停产2台,现场检查时4台挤塑机正常生产,1台挤塑机停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授权徐玉山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0、证明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临沂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重污染天气启动时间。
11、证明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查封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对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2台挤塑机控制柜实施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6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设施、设存放于山东远通线缆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