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6-0000021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不罚〔2025〕3号
临沂广财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德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948T691T
地址:临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玉平村81号
2025年12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生产,无生产痕迹。现场建设造粒机5台、搅拌机2台、挤压机80台。已配套建设二级活性炭吸附箱等环保治理设施,1台造粒机、4台搅拌机、10台挤压机存放于厂区西侧,尚未安装完成,无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广财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广财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供出环评手续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广财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投入生产。现场已建设现场建设造粒机5台、搅拌机2台、挤压机80台,1台造粒机、4台搅拌机、10台挤压机存放于厂区西侧,尚未安装完成。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广财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广财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设备购买单据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广财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开始建设的时间。
7、证明名称:信用中国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8、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0、证明名称:建设项目备案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临沂广财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投资额为3000000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第九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