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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0000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3-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5〕32号 (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3-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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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532

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善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76316379Y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凤凰岭街道联邦路2

202511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经查阅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登记信息,企业废气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栏,NOx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2.854t/a,企业现场查询国发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2025110时至2025112323NOx年排放上报值为4.86802吨,修正值为4.68312吨(修正值为自动检测数据系统自动剔除企业自行标记的异常数据得出数值),已超过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年排放量限值2.854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陈克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6、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于善宝及受委托人陈克的身份。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国发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的NOx排放量数据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202511日至今NOx的排放总量。

9、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相关排放口污染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10、证明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检测设备验收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山东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检测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

11、证明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2、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3、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11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20251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5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2025129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20251224日我局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共提出两点意见: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的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污染物排放量过少,和实际不符,审批排污许可证时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标准存疑;2.认为国发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污染物数据核算不符合实际,存在偏差,使用存在偏差的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进一步核实。

我局对你单位听证内容进行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两点意见,1.排污许可证为动态管理,你单位首次申请为未正式投运前,批复的总量为环评批复总量(环评批复建设锅炉4台,现已建设2台),后续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的规定,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锅炉按照设计年燃料使用量进行选取,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锅炉按运行周期年平均燃料使用量选取,当前三年或周期年年平均燃料使用量超过设计燃料使用量时,按设计燃料使用量选取,目前,你单位现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及审批适用标准符合规定要求,排放量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应提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该意见不予采纳;2.经调取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验收监测报告及20251029日出具的CEMS校验测试记录表,比对校验结果显示你单位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气筒在线监测系统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相关要求,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维持拟处罚决定不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项的判定标准:1.超总量情况:超总量20%以上,裁量等级为52.超总量因子数量:1个,裁量等级为1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该违法行为无法改正,不考虑该项因素;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25。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1.25元整(大写: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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