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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804-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8-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15号(临沂鑫博森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8-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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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615

当事人:临沂鑫博森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650U5F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陈湖村

法定代表人:陈茂祥

2026511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正常生产,灌装工序正在使用R410a制冷剂进行灌装,制冷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鑫博森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鑫博森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鑫博森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鑫博森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鑫博森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茂祥的身份。

6、证明名称:《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1份,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信息。

7、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5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证明名称:信用中国信用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5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我局20267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其他类第12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未保存原始资料,裁量等级为52.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允许使用类物质,裁量等级为13.保存时限:不满1年,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0.725元整(大写:柒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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