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804-00007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3号
当事人: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80987147
地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昆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鲲翔
2026年5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经核对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无土壤污染物钴的自行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徐鲲翔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被授权委托人于希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徐鲲翔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于希明的身份。
6、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于希明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及副本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检测要求。
9、证明名称:2025年企业地下水、土壤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2025年未对土壤污染物钴开展自行检测。
10、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1、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2、证明名称: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中型企业。
13、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自行监测项目不全,裁量等级为1;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为0;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2。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025万元整(大写:肆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