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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804-00008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8-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5号(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8-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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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202625

当事人: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40201764W

地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广安路与乐陵路交汇处向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纯强

20266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正常生产,厂区东北角车间内新建一条浸漆、烘干生产线,生产线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现场无生产痕迹,无相关环评审批资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纯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被授权委托人姜沛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纯强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姜沛良的身份。

6、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联创重工有限公司授权姜沛良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7、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8、证明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证明名称:《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6630日,提供单位: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金额。

10、证明名称:购买设备的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新建项目开始建设时间。

11、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6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2、证明名称:信用中国信用评价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3、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4、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6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20267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22.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通过计算公式确定处罚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13%,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9.04元整(大写:玖万零肆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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