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804-0000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6号
当事人: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553270D
地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解白河路与厦门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育伯
2026年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焊接工序、喷塑工序处于生产状态,现场2号车间6个焊接点位正在生产,焊接点位上方未建设集气罩,废气收集运输管道未建设至焊接点位附近,产生的焊接烟尘未经污染治理设施收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3号车间西门处提升改造增加建设气旋喷淋和干式过滤器,新增污染治理设施和环评批复中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连接,对通过该线路的废气进行处理,现场气旋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均处于开启状态,但气旋喷淋装置上部共有5处检修门,2处检修门未安装,处于打开状态,接入该装置的部分废气未经过该装置及后续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5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的时间。
7、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1、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威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孙丽霞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事实: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3.超标排污状况:因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无法检测,故此裁量因子不选择;4.小时烟气流量:因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无法检测,故此裁量因子不选择;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该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不纳入计算处罚金额。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2.5万元整(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