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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914-00002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9-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2号 (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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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6〕22号

当事人: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05109904

地址: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翔宇路与延安路交汇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蒋磊

2026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通过无人机飞航核查你公司现场情况,核对环评验收资料和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你公司3#涂装线腻子打磨工序配套的一根排气筒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3#涂装线两台热风炉配套的两根排气筒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4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1、证明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授权薄福运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12、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三友重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13、证明名称:《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提取时间:2026年8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类别为重点管控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6〕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项的判定标准: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应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5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6年8月15日之后做出,原则上应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同时原《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已经废止,《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经比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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